复旦大学退休返聘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4212
 
一、基本原则
1. 岗位管理原则
返聘工作,须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在定编岗位总量内,如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公共管理与服务有切实或急迫需要,而符合条件的人员又能发挥有效作用,可实施退休返聘。根据返聘岗位职责、任务,确定其报酬,所在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对其岗位绩效进行评估。
2. 人才开发原则
退休教职工,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对于学校与社会,都是宝贵的资源财富。其中,一些退休员工,尤其是资深著名教授,仍在学科建设、梯队培养、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人员返聘,应有助于有效开发人才资源。
3.   效率提高原则
有效实施返聘工作,有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率和岗位管理效率。
1)有助于做好教职工按期退休工作,缓解延聘工作压力。
2)在核准的岗位总量下,对于完成某项工作,如果使用返聘岗位比在编在职岗位,具有更高效率,则应采用返聘、或其他灵活用工形式,而不应以在编进校方式实施人员招聘。
3)必须坚决避免人浮于事、岗位管理松懈、效率低下。若现有在编在岗规模已完全可以满足需要,则应严格岗位管理,而不应简单进行人员返聘。
4)通过返聘岗位设置与聘任、报酬浮动、费用分担,提高返聘工作效率。
4.政策衔接原则
根据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与国家政策挂钩,相机调整返聘费。
 二、返聘岗位设置
(一)院系返聘岗位设置
1.学科建设与教学返聘岗位
    对在学科建设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或巨大作用的原特聘教授、校聘关键岗位教授,可设置返聘岗位并实施返聘。对在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原院聘关键岗位以上高级职务教师,可设置返聘岗位并实施返聘。
2.   科研返聘岗位
对在退休后仍然在学术研究上十分活跃、科研项目尚未结项、课题经费较充足的院聘关键岗位以上高级职务教师,可设置返聘岗位并实施返聘。
3.   实验技术返聘岗位
对在院系(所)实验技术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原院聘重要岗位以上实验技术人员,可设置返聘岗位并实施返聘。
4.   管理、图书资料、工勤等返聘岗位
对确因人手紧缺,有关人员仍能在管理、图书资料等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设置返聘岗位并实施返聘。严格控制以返聘形式,聘任工勤人员。如情况特殊、岗位需要、院系经费充裕,可有限采用返聘形式聘任工勤人员。
(二) 机关、直属(附属)机构等单位返聘岗位设置
1. 校部机关职能部处室应严格控制管理返聘岗位。管理返聘岗位设岗条件是(1)在定编总量范围内实施返聘。(2)特定专项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可设立返聘岗位。专项工作结束,返聘自然中止。(3)返聘人员仍能发挥重要作用。
2.       直属(附属)机构可按照岗位管理与效率提高原则,在定编岗位总量范围内,根据所在单位工作的切实需要,从严掌握,设立少量专技等返聘岗位。
3.       原则上,机关、直属(附属)机构不得以返聘形式,聘任工勤人员(工人)。
三、返聘条件
1. 符合岗位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   返聘人员年龄一般限制在女60周岁以下,男65周岁以下。高级知识分子因工作需要可聘用到70周岁(女65周岁)。根据法规,70周岁后原则上不再聘用。
四、返聘费标准(税前)
(一)院系人员返聘费标准
根据返聘人员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三大序列的不同特点,退休前岗位层次,返聘岗位重要性,返聘岗位所承担教学科研与公共管理、服务的工作量,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作用,综合确定其退休返聘待遇。
1.原则上,院系正高级专技人员返聘费年标准(税前),不高于2.4万元,每月不高于0.2万元。个别资深著名专家,返聘后,仍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可适当提高返聘费标准。
2.副高级专技返聘费年标准(税前),不高于1.8万元,每月不高于0.15万元。
3. 原则上,院系党政管理、图书资料等人员,返聘费年标准(税前),为1.2万元,每月为0.1万元。个别仍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标准。
4. 工勤人员(工人)返聘费月标准为: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0元。学校对院系返聘费标准,实施浮动上限控制。具体报酬由院系(所)提出建议,学校审核决定。
(二)机关、直属(附属)机构等单位人员返聘费标准(税前)
原则上,机关、直属(附属)机构等单位人员返聘费年标准(税前),为1.2万元,每月0.1万元。工勤人员(工人)返聘费月标准为: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0元。个别承担工作量大、发挥较重要作用的返聘人员,可适当提高标准。
五、费用分担
1. 原则上,院系返聘各类人员,费用由院系、课题组或个人科研经费承担。鼓励尽可能使用课题组、个人科研经费,聘任校内退休人员。院系经费支付,最高不超过0.2万元/月。其中,科研返聘岗位费用由返聘人员自己或相关课题组承担,从学校规定的课题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下,需由学校支付返聘费的,则由各返聘单位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返聘。
2. 各独立经营核算及承包单位,以及有收入来源的单位,自行承担返聘费用。
3.机关部处、校卫队、档案馆、图书馆、二附中等单位返聘,须事先报人事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返聘,由学校承担返聘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返聘。
六、费用列支
1.学校、院系所、有关单位、课题组分别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的经费渠道,进行费用列支。院系可从其人员经费中支付返聘费用。   
2.个人或课题组支付返聘费用,不得在学校下拨的985、211等专项资金中列支,但可从下列经费渠道列支:(1)已办理完结题转帐手续的结余科研经费;(2)立项时未提取酬金的在研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先列入预算,并获得资金提供方批准);(3)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的科研酬金;(4)医学教育发展基金(人员费部分)。
七、审批程序
所有人员返聘,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岗位返聘申请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由学校、单位、个人签订《岗位返聘协议》,实施URP登记备案。
八、其他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中若涉及到退休返聘岗位管理相关条款的,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