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用电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2461
 
  为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规范用电收费管理,在原有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校节能管理办公室每月末对各用电单位、青年教师公寓、学生园区抄表一次,按双月发出电费交款三联通知书(用户、财务、回执联),各用户每双月付费一次(每双月应缴电费金额=二个月的累计用电量*电费单价)。
  二、各用户收到电费交款三联通知书后,须在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之内缴清电费。如无特殊理由,用户逾期缴费,参照市供电部门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收电费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三。
  三、电费缴纳方法:
  用电费专用经费本缴纳电费的用户,请携经费本到校节能管理办公室缴款(校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在总务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楼内);用现金或支票缴纳电费的用户,请到校财务处缴款,并将回执联留存校财务处,然后由校财务处将回执联一并移交校节能管理办公室;园区的学生请到所在园区的水、电收费办公室缴款;国定路、国福路青年教师公寓的教职工请到所在公寓的物业管理办公室缴款。
  四、电费收取标准:
  (1)学生园区(每位学生每月学校补贴5度),超过部分电费标准为0.617元/度;
  (2)青年教师公寓,电费标准为0.617元/度;
  (3)校内的招待所、专家楼、正大管理中心、基建项目、民工用房及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印刷厂等,电费标准为0.85元/度
  (4)校外来校服务单位(银行、邮局、电信局、商店、售货亭等)合同租赁用房等,电费标准为1.00元/度。
  以上标准从2007年1月开始执行。
  今后如市供电局电价调整,学校收费标准也随之调整。
  以上实施细则由复旦大学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