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1173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的公共安全和稳定,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安局《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是指参加者人数在二百人以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群众性体育活动”,是指在复旦大学区域内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二)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或与观众见面、演讲、签名等社会活动;
(四)各类人才招聘、庆祝、庆典等活动;
(五)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为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受理单位或个人举办非全校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
申报,负责安全审核或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三)指导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学校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必须于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前十个工作日之前,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申请表》,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应文件。
第七条  保卫处收到《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申请表》后,对于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文保分局、市公安局许可的在七个工作日作出答复;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予以补齐,审批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算。
保卫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答复的,视为批准申请。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由保卫处出具《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意见书》,予以许可。经审查不合格的,由保卫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保卫处审查过程中,应进行对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进行实地检查。
第九条 经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举办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必要时派员帮助维持活动安全。
第十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保卫处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举办:
(一)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单一民族或同乡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举办活动的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八)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秩序的。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
(二)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三)接受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确定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力量,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
(五)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
(六)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学校治安、影响学校秩序。
第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并视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活动举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200人以下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开始生效,原《复旦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